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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奖励扶助对象适用条件及申报审批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73年12月27日至2001年12月29日没有违反陕西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元月1日之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由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原件到村委会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计生专干调查核实。 3、村计生协会理事会评议。 4、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审议。 5、村级公示、乡镇初审并公示,区计生局终审并公示。 (三)奖励扶助标准及资金领取方式: 1、标准:每人每年600元,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2、资金领取方式:由对象本人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奖励扶助金存折到附近的邮政储蓄所直接领取。
二孩生育指标申报审批程序 1、凡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妇双方申请,同时填写二胎生育指标申报表,附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交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中心户长、计生专干、主管领导分别签字,加盖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后上报乡人民政府。 2、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二胎生育指标申报表及报告后,由微机操作人员先在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库中逐一进行查询核对。计生办再指派专人入户进行调查核实,书写调查笔录,并在申报表上签名。情况属实后,提交乡行政办公会研究审定,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由乡人民政府加盖公章,主管领导在审报资料上签字上报区计生局。乡人民政府审核、研究、上报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3、二胎生育指标申报中的特殊情况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应再分别具备以下材料: ①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附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夫妇双方单位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证明,计生办调查笔录。 ②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附市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结果。需家系调查和观察治疗的,附家系调查笔录及观察治疗结果。 ③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附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民政部门批准收养子女的有关手续。 ④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附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复印件及其它伤残等级评定有关资料。 4、区计生局在接到乡申报材料后,由统计股逐人与微机核对,确认登记准确、材料完备、印章齐全后,交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名,再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申批签发。 5、有下列情况的区计生局将入户复核: ①群众有举报的; ②特殊情况资料不齐或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 ③申报时已怀孕的。 6、区计生局审批二胎生育指标后,发文通知各乡,乡接文后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的凭公告复印件到区计生局领取二孩生育证。 7、二孩生育证有效期为一年,跨年度自行作废。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但当年未生育者凭原生育证换发新证,跨年度申报不再换发新证。凡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凭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单和原生育证换发新证,孩子出生下落不明者按已生育对待,不再换发二孩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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